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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中国画学会章程
  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  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  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  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  
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  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  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  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  

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

  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  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
    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  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  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  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
    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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